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规范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活动。
二、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本规范采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等规定的术语。
2.2 符号
本规范采用国家规定的基本符号和一般符号。
三、基本规定
3.1 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建筑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相关文件。
3.2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有关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
3.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4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四、建筑设计
4.1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
4.2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约资源、环保、消防、节能等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3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结构、设备、室内外环境等方面的规定。
五、结构设计
5.1 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构造措施。
5.2 结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设防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5.3 结构设计应当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要求。